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倡导第十三条有效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遗体。对表现突出的无偿献血者和自愿捐献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