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赈灾、助学、环保等慈善公益活动,推进"慈善之城"建设。

发挥慈善平台作用,弘扬江海慈善文化,构建人人参与的捐赠机制,畅通为民惠民项目救助渠道,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完善慈善监管体系和激励机制。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