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倡导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表扬、奖励,保障其合法权益。全社会应当尊重和关爱见义勇为人员。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