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倡导第十条有效推动公民积极践行下列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一)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二)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三)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四)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