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支持力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全域旅游理念,以建成区域旅游中心城市和旅游目的地城市为目标,突出楚汉文化、军事文化等历史文化特色和本地山水特色,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进行统筹安排。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水利风景区、饮用水源地、森林公园、湿地等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