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业的指导协调、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