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处理以下重大事项:
(一)研究、协调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资源整合、旅游品牌项目建设、旅游形象推广等事项;
(二)组织、协调旅游联合执法;
(三)组织、协调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四)统筹、协调其他促进旅游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