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商品销售及其他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接受景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实行明码标价,进行公平交易;不得尾随、纠缠、欺诈、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