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明示优惠政策,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旅游者实行门票减免。鼓励收费旅游景区每年安排一定的时间对市民免费开放或者实行票价优惠。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建立旅游年票制度,鼓励旅游景区加入旅游年票系统。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