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节假日、双休日期间,需要在旅游景区周边增设临时停车场或者临时停车位的,景区管理机构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停车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停车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会同有关单位增设,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增设的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位进行监管。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