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发展与促进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结合本地人文和自然特点,制定扶持政策,开发旅游项目,完善乡村旅游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