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发展与促进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淮海经济区、特大城市以及其他地区的合作,建立完善旅游合作机制,培育区域旅游市场,实现旅游资源共享。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