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旅游配套设施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重大旅游项目支持、旅游市场开拓、旅游安全保障、旅游形象推广、旅游人才教育培训等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体育、生态环境等部门在扶持产业发展和安排专项资金时,应当对旅游融合项目予以支持和引导。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