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宣传的指导和投入,突出文化特色和山水特色,提升宣传层次,扩展宣传广度。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旅游形象宣传计划,借助各类媒体,加强对城市形象和旅游资源的宣传。

商业中心、旅游景区、旅游宾馆、车站、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城市形象的公益广告。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