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监测和旅游公共信息咨询服务平台,及时采集和发布旅游公共信息,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平台应当含有自驾游内容。

统计、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民航、铁路、通信等单位应当与旅游主管部门实现相关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