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发展与促进第十三条有效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利用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文化风貌。开发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不得将旅游用地改作他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