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利用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文化风貌。

开发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不得将旅游用地改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