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依法保障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供给。

鼓励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废弃矿山矿区和废旧厂房等开发旅游项目。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