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发展与促进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依法保障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供给。鼓励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废弃矿山矿区和废旧厂房等开发旅游项目。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