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发展与促进第十四条有效国有旅游资源可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经营权。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