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督学与学校数不少于一比五的比例配备督学,其中专职督学按照每八百到一千名专任教师配备一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