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 督导机构和职责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督导机构职责,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