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学生及其家长、教师、社会组织、社会公众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专家学者等依法有序参与教育督导相关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