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增强教育督导的专业性、权威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督导评估监测工作,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效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