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督学实施教育督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二)隐瞒或者虚构事实;(三)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