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五章 督导结果运用第三十四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发现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将线索和证据移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教育督导机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