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发现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将线索和证据移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教育督导机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