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督学实施教育督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
(二)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三)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