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五章 督导结果运用第三十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教育督导,应当根据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学校类型、办学特点等,提出有针对性的督导建议,引导学校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