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被督导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实施教育督导问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