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运用教育督导结果,统筹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以教育评价改革为牵引,引领和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进行表彰和激励。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