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五章 督导结果运用第二十八条有效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同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经常性督导情况,由教育督导责任区督学按照有关规定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报告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