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同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经常性督导情况,由教育督导责任区督学按照有关规定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督导报告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