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督导事项和实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学校应当建立自我督导工作机制,明确专门工作人员,对教育教学质量、师德师风、招生、学籍、收费、安全、卫生、课程开设等情况开展内部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