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以及办学规模等情况划分教育督导责任区。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指派督学对教育督导责任区内学校开展经常性督导,每月至少一次。教育督导责任区经常性督导工作规程由省教育督导机构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