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督导事项和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