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情况及时进行核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