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督导事项和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作出的督导意见书应当包括对被督导单位的评价、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和建议等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