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等方式,根据需要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实施教育督导。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