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督导事项和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等方式,根据需要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实施教育督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