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四)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相关负责人奖惩的建议;

(六)指导学校开展自我督导活动,优化学校内部治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