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督导事项和实施第二十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资料;(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四)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相关负责人奖惩的建议;(六)指导学校开展自我督导活动,优化学校内部治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