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四)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相关负责人奖惩的建议;
(六)指导学校开展自我督导活动,优化学校内部治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