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学第十六条有效兼职督学因参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教育督导经费列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