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下列事项实施督导: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教育优先发展、依法治理情况;
(二)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教育公平、教育质量提升、教育现代化和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
(三)树立正确的教育政绩观,推行学校评价工作,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情况;
(四)促进幼儿园、中小学完成现代化学校建设,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促进高等学校履行办学职能,深化产教融合发展情况;
(五)重视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情况;
(六)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以及保障、改善办学条件情况;
(七)校长队伍建设,教师配备、待遇保障等教师队伍建设,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的情况;
(八)解决社会普遍关心的教育突出问题,妥善处置教育群体性事件,建设风险防控体系的情况;
(九)推进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协调发展情况;
(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规范民办义务教育,缩小城乡、区域、学校间教育水平差距情况;
(十一)强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主阵地作用,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落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