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学第十五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健全督学培训和学习交流机制,做好分级分类培训工作,提升督学队伍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对督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实绩突出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取消任命或者解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