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学第十四条有效从事教育督导的工作量以及工作实绩,可以作为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督学职称晋升的业绩成果。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