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依法督导、文明督导,恪守职业操守,客观公正反映情况、作出评价,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