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督导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是被督导单位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在被督导单位就读;
(四)是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
(五)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其他情形。
督学本人或者被督导单位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出回避申请。教育督导机构收到回避申请或者发现督学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决定回避。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