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交通治安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