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公共安全专篇应当包括公安业务用房、必要的治安管理设施设备、应对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内容,相关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涉及前款规定内容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