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共交通涉及治安管理的设施设备、场地和用房等治安防范设施,应当与公共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加强运行维护和管理。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治安防范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进行检查和指导。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