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公共汽电车场站、汽车客运站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应当纳入公共汽电车场站、汽车客运站建设总体规划。安全防范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工程检验和工程验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