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纳入平安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内容,支持、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公共交通治安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农村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支持针对农村需要的治安防范设施建设以及承担农村公共交通服务的客运经营者治安管理投入,推动实现城乡公共交通治安管理一体化、服务均等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