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车辆段、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或者其他明示禁入的区域;

(二)擅自操作带有警示标识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三)非法占用、堵塞、封闭场站、出入口或者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等应急通道;

(四)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或者擅自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

(五)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公共交通工具,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六)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七)遮挡、擅自移动、破坏、盗窃视频监控、应急报警等治安防范设施设备;

(八)篡改、隐匿、毁损公共交通运营数据;

(九)其他危害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