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不得抢控方向盘、变速杆等驾驶操纵装置,殴打、拉拽、辱骂驾驶人员,或者实施其他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不得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他人对骂、互殴。

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遭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侵害时,应当按照应急驾驶操作规范采取紧急制动或者其他避险措施,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发生。

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驾驶人员、随车安全保卫等人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报警,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处置。

鼓励乘客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乘客制止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人员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