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共汽电车驾驶人员、随车安全保卫等人员以及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当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发现乘客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应当制止其乘车;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